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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瓦葵村
    2017-04-26 16:40:23   转载

    云农办种植〔201775号

    各有关州(市)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5号)要求,我厅决定在昆明等9州(市)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各地抽查任务详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到本省的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或从市场上抽取其他省生产的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随机抽检农药市场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查安排

      (一)抽查品种。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和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二)抽查重点。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时间安排。抽样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抽样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前,第二批抽样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前。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各州(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每次抽样前在省级和州(市)、县级农药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省级和各州(市)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工作人员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和封样条,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严格按照要求的抽样品种和数量开展抽样。

    四、样品的确认、检测和结果确认

    抽查样品的确认、检测和结果确认由省厅农药检定所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开展。

    五、结果处理

    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由我厅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整改复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配合我厅做好抽查工作。同时,确定1名抽查工作联系人,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农药检定所。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州(市)农业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各州(市)农业局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以农业局正式文件报我厅种植业管理处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监督抽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分两批次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底、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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